汕尾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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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建议


广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   黄  琨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对于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促进我国金融体系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金融业自身发展规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金融监管的改进也应同步推进。目前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仍面临着许多政策与体制方面的具体障碍。要消除这些障碍,还要有许多具体的工作要做。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所以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又需要逐渐推进。为有效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渠道,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出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实施细则

    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给予民间资本“国民待遇”,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附加任何特别的或歧视性限制。其次,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把微型金融领域,即中央有关政策一直倡导的微小型金融机构,如社区性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领域作为突破口,放开民间资本设立微小型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互助社的限制,以及这类金融机构信贷模式仓Ⅱ新的限制。第三,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在具体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的责任追究和免责制度,制定破产保护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建立存款保险金制度,成立金融存款保险公司对数量繁多的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提供破产担保。

    二、实行金融财政扶持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发展壮大

    一是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民间资本设立的村镇银行,比照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征收存款准备金,甚至实行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实行税收减免补贴政策。对民间资本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免征所有税收,对民间资本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免税的基础上,按照业务量每年给予财政补贴。三是其他政策。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扩大民间个人持股比重;允许民间资本单独对资不抵债或经营业绩较低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收购重组;允许经营效益好、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转为村镇银行、乡村银行或社区银行,发放银行牌照,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银行业务;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并专门制定民间金融机构贷款呆账核销细则,简化核销程序,降低核销条件。

    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发展提供条件

    一是积极探索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系统与中央银行系统的对接方法。建议中央银行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备微小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缺失的问题。二是协调村镇银行等微小型金融机构与当地实力较强的地方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运用其信贷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及其他服务设施,将村镇银行等微小型金融机构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虚拟分支行来管理。三是做好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政策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挥信息优势和业务专长,根据市场资金需求特点,满足特定人群的信贷需求,为民营企业、农户以及中小企业量身打造信贷产品,做好信贷模式的推广应用工作;对民间资本信贷业务范围实行地域限制,引导其信贷资金主要流向县域、农村地区,促进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活动的监测和监?管

    一是完善民间资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加强对民间资本金融创新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行为。二是实行分类和分级监管。对民间资本购买上市金融公司股票以及参股形式进入金融领域,应视为普通投资者进行监管;对民间资本收购现有金融机构或出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应比照一般商业银行实行监管。同时对新设金融机构根据资本实力、管理水平、遵纪守法情况发给不同的牌照,成立初只允许其吸收股东存款,向股东提供信贷业务,待经营一段时间后,根据其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公司治理情况,发放新的牌照,调整其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三是密切监控分析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流向。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占股情况,统计和分析民间资本参股或设立金融机构的信贷情况,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加强备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实现信息的综合利用,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决策能力。

    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还特别需要加强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监管:

    一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企业的集团化和多元综合化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很多大型的跨国企业在企业内部或产业内部形成了巨大的内部结算和支付体系,若这些企业以民间资本的形式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内部的结算体系蜕变成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出现新的金融垄断形式,不利于市场机制配置作用的发挥。对此应加强监管。

    二是外国资本与民间资本的融合。外国金融资本的逐利性使其寻找一切机会进入中国金融体系,一旦外资金融资本与中国民间资本深度融合,有可能在中国金融市场形成更为复杂的市场分割,使原本设计的让中小型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和地方企业服务的目的有可能落空。对此,更应加强监管。

    五、加大利率市场化等配套金融改革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仍然是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国内金融服务领域竞争受到一定限制,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往往需要一个更为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银行对其利率自主定价,才能促进银行业的充分竞争,使得银行不再依赖于存贷差,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不断创新,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客户,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只有这样,国内金融服务领域的管理能力才能提高,竞争机制才会完善,市场竞争才能够真正走向专业化的竞争,民间资本进入后才能获得成长空间,整个金融服务领域才能高效发展。

    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要正确定位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要扭转过去的金融资源错配,需要走出不同于传统银行的发展路径,要突出特色化业务、差异化经营。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不要片面追求规模的扩张,而要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在当前大中小型银行布局基本完成,利率市场化带来竞争压力增加的形势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可以互联网金融作为差异化经营的突破口。民间资本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可形成很好的组合。利用互联网技术推高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起点,使传统业务具有现代色彩,形成后发优势。

    七、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具有产权明确、责权清晰的优势,这也是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所以民间资本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就得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它的制度优势。首先,要明确各个管理机构的权限,加强各自之间的制约和约束,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其次,要合理确定股东投资比例,既要防止一股独大现象出现,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再次,要形成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民营银行可以借助机制灵活的特点,尝试股权激励创新,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盟。